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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醉驾是不可触碰的高压线

    信息发布者:田野风情
    2017-11-29 10:14:04   转载

    2017年10月5日,著名央视主持人郎永淳聚餐喝酒后自行驾驶离开,与正常驾驶机动车的行驶的宋某发生刮蹭。经检量,郎永淳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7.9mg/100ml。法院认为,郎永淳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,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,并处罚金四千元。

    小美,你知道我们郎帅喝酒驾车被判刑了吗?

    听说了,听说了,好怕怕呀。以后伦家坚决不敢喝酒开车啦。

    “开车不喝酒,喝酒不开车。”醉驾是绝对不能触碰的高压线。

    然而在日常生活中,部分人可能认为,把车借给了饮酒的人开或者一同饮酒之后,把车交给喝酒喝得不多的人开送,只要自己不开车,就不构成危险驾驶罪。实际上,根据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,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,提供工具的行为属于帮助犯,可成立共同犯罪。那危险驾驶共犯的情形有哪些呢?

    一、帮助型共犯

    明知他人醉酒,仍然提供车辆明知他人饮酒并且要酒后驾驶机动车,发生交通事故,造成人员伤亡、财产损失,危害公共安全,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,借车给他的某人就在共同犯罪中其辅助作用,就这样成为从犯啦。

    瓯检君提醒:1、实践中不需要实际准确知道他人是否达到醉酒标准,只要明知他人饮酒,可能达到醉酒标准即可。2、如果醉酒驾驶者造成交通事故,构成交通肇事罪,提供车辆者仍可以在危险驾驶的范围内成立共犯。

    二、教唆型共犯,

    即明知驾驶员醉酒,任然教唆或者指示驾驶员驾车。如明明知道人家喝酒了,还要说没事啦,开车去,不会有交警的,不会出事的,你放一万个心……,你就构成教唆型共犯,叫你话多。

    三、“合驾型”共犯,

    即两人或者多人在醉酒的状态下,分路段驾驶车辆。如:哥俩感情深一口闷在一起一不小心喝多了,又急着去下个地方,于是商量着车由两个人换着开,一人开车时,另一个就休息。

    四、“不作为”共犯

    即具有对驾驶员负有监督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,如:教练和学员都喝多了,学员在路上开车,教练还在副驾驶上握着方向盘。

    五、“追逐竞驾型”共犯

    即组织、参与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的,俗话说就是在路上不好好开车,玩飙车,看谁开的快,开的酷。

    六、“雇佣型”共犯,

    即雇佣无相关资质的驾驶员实施危险驾驶行为。作为雇主在明知他人没有驾驶资格还雇其帮忙开车的,开车的人还超载,雇主也构成危险驾驶罪。 最后,瓯检君也要提醒小伙伴们:

    勇于向醉酒借车的人“say no”,不向驾驶员强行劝酒,不要指派、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,否则都有可能受到法律制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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